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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管理制度

  第一条 制定目的。为使学校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,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,加强用车安全及降低用车成本,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适用范围。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公车驾驶者及用车过程的管理。

  第三条 车辆管理。坚持“安全、节约、规范”的原则。学校公车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、统一调度,并建立公车使用台帐,明确记载公车使用时间、使用事由、使用人及批准人、行驶路线及里程等备查。

  第四条 车辆资料管理。车牌渝A.1DV01的车籍资料(证件、保险等)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,车辆保养和年审工作由项目培训办处理。

  第五条 车辆调度。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车的管理、调度。公车的使用仅限于接送学校重要客人、招生、培训、办理有关紧急公务和学校其它事项。学校不提供私人用车,如遇特殊的紧急情况,须学校校长同意,且不得和公事用车有时间冲突,同时自行承担车辆通行费、油耗和意外损失责任。

  第六条 车辆使用申请

  (一)用车部门及使用人需在企业微信上申请用车,申请程序为使用人申请、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、提交分管副校长(后勤)审核、抄送车辆管理员。

  (二)车辆管理员根据审批情况,统筹安排车辆使用,并填写车辆使用登记簿。驾驶员在确认车况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出车。

  (三)紧急情况下,经当面或电话请示领导后,可先安排用车,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。

  (四)车辆使用人在用车前后,须记录车辆起始里程抄送车辆管理员,配合完善车辆使用登记。车辆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回学校,并将钥匙交还后勤中心,超过半天未交还钥匙的,按制度进行考核,车辆管理员接钥匙后,核对行驶里程和检查车辆状况,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车子开回家或私用,若由于工作等原因当天无法返回,除要在《车辆使用申请单》上注明外,在用车前需提前报学校领导同意。

  (五)公车严禁私用,禁止驾驶人在因公外出期间借道办私事。

  (六)因操作不当或缺乏责任心造成的车辆损坏或第三方财产损失,金额较小不足以报保险的,视情况由驾驶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

  第七条 驾驶者管理

  (一)驾驶者资格。申请驾驶车辆者必须有正式驾驶证,需有2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,凭证驾车,否则发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,一概与学校无关。

  (二)对驾驶者要求及纪律

  1.驾驶者要遵守国家有关驾驶员、车辆各项管理法规,遵守学校制定的用车管理规定。

  2.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,坚持安全学习,坚持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谨慎驾驶。行驶时要系好安全带,严禁驾驶时手机聊天,严禁酒后驾驶等。

  3.驾驶者在办理公务时,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员,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,不得参与不良活动和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。

  4.驾驶者不得将学校公车外借和私自调换。公车不用时,应规范停放在规定的地点。

  5.驾驶者应妥善保管好公车上的随车工具、附件、证件等。不得私自拆卸车上的定位仪。如发生随车工具、附件、证件丢失、被盗、损坏,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6.驾驶者有义务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(轮胎、润滑油、刹车油、冷却水、灯光、雨刷等)工作,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。

  7.公车加油、维修由培训一办负责处理。加油一律使用加油卡,不得用现金加油,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故障,要及时向领导汇报,在指定地方维修,没有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。

  第八条 违章责任。各类交通违章罚款规定:闯红灯、违禁令、逆向行驶、穿拖鞋、酒后驾车、超速等不良行为造成的扣分、罚款均由驾驶人自行承担。建立公车使用详细台帐,根据记录的车辆使用情况,查找出违规时的当事人,按照“谁违规、谁买单”的原则处理。

  第九条 考核条款规定

  (一)用车完毕没上报起始里程的考核10元;

  (二)发生事故、车辆受损和发现故障没上报的考核50-200元;

  (三)油卡剩余油量不足没上报情况的考核10元;

  (四)没及时交还钥匙的考核20元;

  (五)车内物资没搬走没有交代原因的考核10元;

  (六)用车后车内垃圾没清理或带走的考核10元。

  (七)未经审批公车私用、借道办私事一经发现,考核50-200元。

  第九条 私车公用管理

  (一)公用的私车应符合车况良好、证照齐全有效、除交强险外投保了乘坐险和三者责任险(不低于100万)、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配置等条件。

  (二)驾驶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驾龄。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将全套资料原件交办公室扫描备案。

  (三)因公外出用车需提前向分管领导申请,获准后由后勤中心统一安排派车事宜并作好记录。

  (四)有关说明

  1.行驶里程以学校至目的地的实际往返里程(参考电子地图)为准,报账里程原则上不得超出理论数据的20%。

  2.每次根据行驶里程及时报账(附有效票据),过路费、停车费等据实报销。

  3.驾驶人非车主时,报销时应扣除0.2元/公里的费用补贴给实际驾驶人。

  4.所有因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、计分等由驾驶人自行承担。

  5.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,原则上由车主配合交警、保险等部门自行处理,处理事故期间应视为出勤。如该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,保险赔付不足时,参考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,由校方承担最高不超过80%的差额部分(具体比例由学校视情况研究决定)。

  6.办事目的地单一,且公交车能直达的不在派车之列。

  (五)私车公用补贴标准

 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24年8月13日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