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评先评优办法
第一条 制定目的。为树立榜样,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,发挥先进职工的辐射、引领作用,体现我校“以人为本”的管理理念,经校长办公会研究、同意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施部门。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教职工评先评优工作,工会委员会协助配合。每年年终开展一次。
第三条 评选组织。成立以校长为组长,分管领导、部门负责人、党组织纪律委员为成员的评选委员会。
第四条 评选类别。优秀教职工(在所有教中职工中产生)、优秀干部(在中层或干事及以上职务中产生),两类人员不重复参加评选。
第五条 评选比例。坚持优中选优,原则上,优秀职工按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5%比例评选,优秀干部按不超过干部总数的20%比例评选。重点向一线人员倾斜。
第六条 评选要求。从“德、能、勤、绩”等方面,进行综合考核式评选,开展年度评选前,由实施部门印发具体的文件及表格。
第七条 评选程序。经本人申请、部门初评推荐、实施部门汇总情况(含申报材料)、评选委员会综合考评审查、评选结果公示、表彰奖励等流程。
第八条 表彰奖励办法
(一)对优秀教职工、优秀干部获得者,分别授予“优秀教职工”和“年度先进个人”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;
(二)对优秀教职工、优秀干部获得者,分别给予500元/人、800元/人的现金奖励;
(三)优秀教职工、优秀干部作为职称晋升、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之一;
(四)同等条件下,享受优先向上级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推荐先进个人待遇;
(五)每年以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中,集中表彰;
(六)享有学校规定的其它待遇。
第九条 评选基本条件
(一)爱岗敬业,在工作中能起到表率作用;
(二)积极趣,精通业务,在岗位上勤奋工作,成绩显著。
(三)工作效率高、业绩突出,无违章违纪及其它不良行为,未受过任何处分处罚,在学校及部门考核中优秀;
(四)作风优良,勤于学习,勇于创新,团队意识强。在学校开展的各类活动中积极参与,在合理化建议、岗位能力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。
(五)在执行学校规章制度,提高服务质量,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等方面表现优秀。
(六)全年无旷工记录,请事假在7天以内(含7天),全年迟到、早退在12次以内(含12次)。(考勤记录的数据为准)
(七)在学校党、政、工、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中无故缺席达到2次,或长期消极对待相关活动,甚至散布负面言论,造成不良影响的,取消候选资格。
(八)高质量完成各月个人任务,其候选资格需经党、政、工、团联席会复审后,报校长决定。
(九)无学校规定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的其他情况。
(十)基本条件,由党政办公室、督导室、工会等协同审查。
第十条 评选组织规定
(一)实施部门、推荐部门要讲政治,认真对待评先评优工作,严格禁止拉票、窜票、搞小圈子、印象评选行为;
(二)坚持民主集中、自下而上、择优推荐,做到“评选条件”“评选流程”“评选名额”“评选结果”四公开,确保评先评优工作公平公正。
第十一条 在评选时,实施部门出台配套文件、相关要求、申报表格样式,搞好宣传发动,切实树立榜样力量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24年8月12日起执行。